“引繩批根”考
(作者注:本文爲2020年秋季學期古代漢語(上)讀書札記。)
《魏其武安侯列傳》中有這樣一段:
“灌夫家居雖富,然失勢,卿相侍中賓客益衰。及魏其侯失勢,亦欲倚灌夫引繩批根生平慕之後棄之者。灌夫亦倚魏其而通列侯宗室為名高。兩人相為引重,其游如父子然。相得歡甚,無厭,恨相知晚也。”
此段中“引繩批根”一詞格外難解,《漢書》作“引繩排根”。以下為《史記三家注》與《漢書注》中相關注解:
《集解》蘇林曰:「二人相倚,引繩直之,意批根賓客也。棄之者,不與交通。」
孟康曰:「根,根括。引繩以持彈。」
《索隱》案:劉氏云「二人相倚,事如合繩共相依引也」。批音步結反。批者,排也。漢書作「排」。排根者,蘇林云「賓客去之者不與通也」。孟康云「音根格,謂引繩排彈其根格,平生慕嬰交而棄者令不得通也。小顏根音痕,格音下各反。駰謂引繩,排彈繩根括以退之者也」。持彈,案漢書本作「抨彈」,音普耕反。
(以下爲顔師古《漢書注》)
蘇林曰:“二人相倚,引繩直排根賓客去之者,不與交通也。”
孟康曰:“根者,根格,引繩以[抨]彈排擯根格之也。”
師古曰:“孟說近之。根音下恩反;格音下各反。言嬰與夫共相提挈,有人生平慕嬰、夫,後見其失職而頗慢弛,如此者,共排退之,不復與交,譬如相對挽繩而根格之也。今吳楚俗猶謂牽引前卻為根格也。”
然而,各家注不可解處亦多,如反復出現的“根括”、“根格”不知何義,如《索隱》引孟康注前言不搭後語,讀畢益惑。本文試圖在前人觀點的基礎上,疏通原文與注釋,并斗膽提出對“引繩批根”的較爲合理的解釋。
一、 還原真實文本
學界對二注的文本的爭議頗多,一字之訛、句讀之誤都會帶來不同的理解,故解釋文義應從確定文本開始。
《索隱》、《集解》、《漢書注》都引用了蘇林、孟康的注,内容與語義有不盡相同處。但只是借二人之說表達自己的觀點,不應輕易改動所引二人注解的字句。
1. 《索隱》
問題主要集中在所引孟康注中。“孟康云”下引號位置有誤,應標在“小顏”前。孟康乃三國時魏人,豈知小顏與裴駰?并且,蔣禮鴻指出,“骃謂以下,明係《集解》之文”。檢索《史記》中“骃謂”共得十四處,除此之外,從不出現在另二家注中,裴骃先引他人之説,后加“骃謂”是常規格式。且“持彈”語與《集解》語義相合。此說正確。
蔣禮鴻、王泗原都認爲“音根格”中“音”“者”形近而誤,但王認爲應該是“根格者”,蔣認爲是“根者,根格”。應從蔣,否則“根格”一詞從何而來?二人也都指出“引繩排彈其根格”中“其”、“共”形近而誤,今本標點也有誤。正確的孟注應是:
“根者,根格。謂引繩排彈,共根格平生慕嬰交而棄者,令不得通也。”
2. 《集解》
問題主要集中在所引蘇林注中。
謝秉洪認爲,“賓客”下“也”字爲衍文,導致後人以為“不與交通”為注解“棄之者”而設,而“不與交通”的主語是嬰、夫二人。應改爲:
“二人相倚,引繩直之意批根(也)。賓客(棄)[去]之者,不與交通[也]。”(《史記》點校拾遺)
這正如前文所説,集解引蘇注是爲了表達自己的理解。不過除了此處的蘇注,其它所有注解的意思都是“二人不和先慕后棄的賓客來往”,哪種解釋更合適會在後文論證。
王泗原認爲此句應改爲“二人相倚。引繩,直之意(蓋謂如引繩使直)。批根賓客也”。標點雖異,意義卻大體相同,只有“批根賓客”比“意批根賓客”少“二人打算”的意思,從語義的角度看,還應以中華書局的標點為佳。
3. 顔注
王先謙、謝秉洪等均認爲顏師古所引孟注中“引繩以”下脫“抨”字。從之。
我們可以看出,《三家注》與《漢書注》有以下共識: 第一,比照三處孟康注,知“根格”、“根括”至少意義相近。 第二,多處用法表明“根格”是動詞,“根格”是爲了解釋“根”,所以“根”也是動詞。
這是我們進一步探究的重要參考,也為我們指明了方向,即從“排根”入手。
二、 疏通文義
訂正文本后,下一步是具體解釋“引繩批根”,以及這四字之間有何關聯。諸家觀點主要有以下兩類:
1. “根”是名詞,“引繩”是“使之正”
如瀧川資言認爲:
“中井積德曰:‘引繩,規人之枉也。批根,鋤其株也。俱謂報復究之,以逞其憾。’愚按引繩,言牽連黨類如引繩也。批根,中説是。”
清人郭嵩焘认为:
“案引绳批根,皆攻木之工事。绳,即绳墨,谓弹正之。批根者,近根处盘错,宜批削之也。引绳批根,弹削其不中程度者,盖当时常语。”
張大可、方苞、《空山堂史記評注校釋》所言大同小異,不再列出。然而“根”必爲動詞,即使不論“根”的詞性,瀧川資言所説“鋤株”、“報復究之”也太過,郭說也不能令人信服,清人如何知道漢代常語?
2. “根”是動詞,通“拫”
“拫”也與小顔注音相合。這類觀點又可按是否認爲“根”本字是“拫”細分為兩種。
謝秉洪認爲“格”就是本字,為“阻隔”之義,“根格”即排斥以阻隔之,無需通假。暫置於此。
另一種種説法較爲普遍,即“根格”應為“拫挌”。王先谦《汉书补注》曰:
“宋祁曰:‘根格二字疑皆从手。’案《玉篇》:‘拫,挽也。’《广雅》:‘拫,引也。’注文‘根格’当如宋说。”
明杨慎《转注古音略》:
“拫,《汉书》‘引绳排拫’今本‘拫’误作根株之根,非也。”
朱熹、何焯、王念孫、沈欽韓、沈家本、蒋禮鴻等都持此觀點。
《玉篇》釋拫為挽,《説文》中只有“輓”,“引之也”。段玉裁《説文注》釋“輓”:“引車曰輓。引申之,凡引皆曰輓。……俗作挽。又,《广韻》:“拫,急引也。”可知“拫”義為“引”無疑。《説文》:“挌,擊也。”那麽拫挌就是引而擊義。
那麽,“批”是什麽意思?從《索隱》“批者,排也”知二者同義。据《説文》,“批”的本義是反手擊,“排”的本義是擠。段注:“( 𢱧 )俗作批。”据《漢語大字典》,排批都有“擊”和“排除”兩個義項,在這裏似乎都説得通。蒋禮鴻先生認爲是“擊”義。
但是,《索隱》引孟康注“引繩以[抨]彈排擯根格之”一句中,“引繩以抨彈”(《説文》:“抨,彈也。”同義連用)解釋“引繩”,“排擯”解釋“排”,“根格(拫挌)”解釋“根”。《漢語大詞典》解釋“排擯”為排斥擯棄,舉的例子從《史記》《漢書》到南北朝、唐、明,可見“排擯”自《史記》時代起,一直都是排斥擯棄的意思。而且也不乏“批”為“排斥、排除”意義的先秦兩漢語料。
除此句外,《史記》正文中批作動詞4例1,都爲“擊”義(其中一句有待商榷,下文會講),排作動詞9例2,都絕不是“擊”義。這説明批排二字并不能隨意通用,一般情況下存在意義的差別。既然存在差別,《索隱》云“批者,排也”而不云“排者,批也”就很能説明這二字意義更偏向“排”的本義。
這些句子中有兩句非常有啓發性,分別是《魯仲連鄒陽列傳》中“為人排患釋難解紛亂而無取也”和《范睢蔡澤列傳》中“批患折難”(《索隱》:“批患謂擊而卻之。”這也是需要商榷的那句)。後句《索隱》語義重點在“卻之”,而“卻之”離前句“排患”已經很近。而“引繩批根”眾家注中反復出現“共排退之,不復與交”、“不與通”之類,説明語義重點在“使退,不與交往”,而非强調拫挌、擊打。即便這裏采取批的本義“擊”,語義重點應該也是“卻之”而非“擊”本身。所以批、排去排斥義較合理。
進一步,鲁明、胡珂指出“根”只是錯字,不可通“拫”。他們還提供了充足的“根”作“拫”的早期文本依據,很有説服力。
明白“根”是什麽意思后,我們就可以確定,謝秉洪認爲《集解》引孟注中“根括”為“根格”之誤的觀點是正確的,因爲“括”完全沒有“擊打”的意思。
所以,“引繩批根”就是“牽引繩子彈擊,來(排斥)擊打”。顯然這種觀點更合理,而且可以看出,第一類觀點是因不知“根”的本字,望文生義而錯。
三、 相關問題
遍檢《史記》,除《魏其武安侯列傳》外,只有《龜策列傳》提到“根格”。然而,魏人张晏認爲《史記》亡书十篇,其中包括《龟策列传》。《集解》、《索隐》皆赞成此说,余嘉锡先生《太史公书亡篇考》更對此进行了详密的考辨,证明张晏之说不误。那麽,《史記》中并沒有可以旁證這個問題的語料。
王叔岷 (2007:2934) 于“及魏其侯失势,亦欲倚灌夫引绳批根生平慕之后弃之者”下释:
“《论衡•谴告篇》:‘窦婴、灌夫疾时为邪,相与日引绳而纠纆之。(心疾之甚,安肯從其欲?)’本此而言也。”
這啓發我們可以用《論衡》的語料旁證結果。
黃暉《論衡校釋》:
“……吴曰: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云:「魏其侯失势,亦欲倚灌夫引绳批根生平慕之后弃之者。」汉书「批」作「排」。孟康曰:「根者,根格,引绳以抨弹(此處亦可証《漢書》引孟康注確實脫一“抨”字)排摈根格之也。」此言窦、灌失势,宾客引去,窦、灌忿其谄曲,故引绳墨以排格之。彼云「批根」,此云「纠纆」,字异而意同。以论衡证史、汉,其义益显。”
“纠纆”本義都是繩,爲何“字异而意同”?
黃金貴(1995:1423)指出“纆”可認爲是堅精的粗繩,也可以作繫拘罪人的繩索。前者如《南越列傳》中“成敗之轉,譬若糾墨”,《屈原賈生列傳》也有“夫禍之與福兮,何異糾纆”。《三家注》如下:
集解應劭曰:「福禍相為表裏,如糾纆繩索相附會也。」瓚曰:「糾,絞也。纆,索也。」
索隱韋昭云:「纆,徽也。」又通俗文云:「合繩曰糾。」字林云:「纆三合繩也,音墨。」糾音九。
這兩處“糾纆”都是用絞繞成一股的繩子比喻事物兩方面互相依附。
後者如《漢書·楊雄傳》有“徽以糾纆”,顏師古注曰:“徽3、糾、纆,皆繩索也。”楊雄《解嘲》:“東南一尉,西北一侯。徽以糾纆,制以鑕鈇。”《六臣注文選》:“良曰:‘糾墨、鑕鈇皆刑法名。徽,繫也。’”這兩例中,“徽”都是動詞,“纆”不再是普通的繩索,而是綁縛罪人的粗繩,大概因借代而成了“刑法名”。《三家注》用“徽”、“索”解釋“纆”,應是散文則通,而不是說這裏的“纆”帶有刑罰的色彩。
除此之外,“糾墨”沒有別的義項。所以《論衡》中“糾墨”必活用為動詞。後句是“心疾之甚,安肯從其欲?”從語境看,“之”指代的應該是“时”,即勢力的風氣,魏其、灌夫避之不及,怎麽可能與之糾合?所以“糾纆”不可能以“合為一股的繩子”活用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指出“徽纆”一詞由 “繩索,古時常特指拘系罪人者”的本義引申爲“捆綁,囚禁”,也能“比喻法度或規矩”。“纆”的第二個義項與“徽纆”本義相似,應當也會如此引申。
那麽,《論衡》中“相与日引绳而纠纆之”就是“每天共同拉起繩子,使世風合於法度”大概與關於“引繩批根”的第一類觀點相似。無論如何,“纠纆”都不會有“擊”義,所以黃暉所説“字異而義同”并非正解。
參考文獻:
- 王叔岷 2007 《史记斠证》,北京:中华书局。
- 黃金貴 1995 《古代文化詞義集類辨考》,上海:上海教育出版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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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批”作動詞:①《孫子吳起列傳》“批亢擣虛”《索隱》:“批者,相排批也。” ②《范睢蔡澤列傳》“批患折難”《索隱》:“批患謂擊而卻之。”③《刺客列傳》“欲批其逆鱗哉”《索隱》:“批謂觸擊之。”④《司馬相如列傳》一句,《正義》:“批,反擊也”。 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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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排”作動詞:①《仲尼弟子列傳》“排藜藿入窮閻” ②《魯仲連鄒陽列傳》“為人排患釋難解紛亂而無取也” ③《樊酈滕灌列傳》“噲乃排闥直入” ④《平津侯主父列傳》“齊諸儒生相與排擯” ⑤《司馬相如列傳》“排閶闔而入帝宮兮” ⑥《酷吏列傳》“其治獄所排大臣自為功” ⑦《酷吏列傳》“排富商大賈” ⑧《酷吏列傳》“排擠莊助” ⑨《游俠列傳》“然儒、墨皆排擯不載” ↩
-
黃金貴(1995:1422)指出“徽”有較濃的刑罰色彩,即便是“徽纆”這樣的同義連用,也往往偏於刑罰義。 ↩